动火作业的“三不动火”是指: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三不动火”是动火作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三不动火”的目的是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和项目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一天。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水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四天前提出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工地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在外墙、电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作业。
三、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二级动火作业包含的以外,其余场所均为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三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火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动火。